關于印發《本溪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工作規程》的通知
本高黨政辦發 [2014]18號
本溪高新區黨政綜合辦公室關于印發《本溪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機關部門,區直各企業,駐區各中省直單位:
經管委會同意,現將《本溪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溪高新區黨政綜合辦公室
2014年7月8日
本溪高新區黨政綜合辦公室關于印發《本溪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機關部門,區直各企業,駐區各中省直單位:
經管委會同意,現將《本溪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溪高新區黨政綜合辦公室
2014年7月8日
本溪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提高管委會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完善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工作機制,提高會議質量和工作效率,依據《遼寧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程》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出席人員為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組成人員方予召開。
第三條 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由主持高新區日常工作的管委會領導召集、主持。
第四條 綜合辦公室、黨群工作部、各街道主要領導,議題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第五條 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安排在每周二晚上,需要加開或延期等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第六條 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按《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制度》(本高黨政辦發〔2014〕1號)執行。
第七條 提請管委會主任辦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單位和部門請示管委會分管領導與會議召集領導溝通同意并做好基礎準備工作,經高新區綜合辦公室匯總,并按程序報會議召集人確定。
第八條 凡議題內容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議題申請單位須事先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充分協商、會簽并達成一致意見。凡未履行協商、會簽程序或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暫不提交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第九條 議題涉及戰略性、長期性、全局性問題的,須經深入調查研究,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事先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形式,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并提前報送信訪維穩等部門進行信訪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條 議題內容涉及審議管委會規范性文件的,須提前報送法制部門和律師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報送高新區紀工委(監察局)進行制度廉潔性評估后,再提交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議題提請單位要及時填寫《高新區主任辦公會議議題呈報單》,并提供匯報材料正式文本。匯報材料應做到主題鮮明、重點突出、內容簡潔、文字精煉、格式規范,主要內容包括議題概要、會前協調情況、需要會議議定事項和建議解決方案等。議題提請單位原則上提前2個工作日將議題呈報單和經管委會分管領導審查后確定的匯報材料報送綜合辦公室。除特殊緊急情況外,對未按規定時限報送議題呈報單、會議匯報材料稿和部門會簽單的,不予提交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
第十二條 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議題由牽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匯報,匯報人要熟悉議題情況,準確掌握相關數據,匯報簡明扼要,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第十三條 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嚴格控制列席人數,原則上每個議題列席部門不超過15個,列席人員要掌握議題涉及本單位、本系統的事項,以及本單位會前提出的書面意見情況。列席人員會前已參加協調的議題,會上不再重復發表意見,按照會議主持人要求,對有關事項作解釋說明的,發言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分鐘,會上如發表與書面意見不同的意見,要說明理由。除議題匯報單位可安排1名相關人員旁聽會議外,其他列席人員一律不得帶隨員參會。
第十四條 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紀要由綜合辦公室負責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起草工作,經部門會簽后,報會議召集人、主持人閱簽批后印發。
第十五條 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管委會分管領導負責,主管部門牽頭、協調相關單位抓好貫徹落實,綜合辦公室對牽頭部門和相關單位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跟蹤反饋。議定事項的落實執行情況一般于會后1個月向管委會作出報告。
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后,需以管委會或綜合辦公室名義印發文件的,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會議通過不需修改的,牽頭單位要在會議當日或第2個工作日將文稿紙質版和電子版送交綜合辦公室。
(二)會議原則通過需作個別修改的,牽頭單位要在會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并將文稿紙質版和電子版送交綜合辦公室。
(三)會議原則通過需要作部分修改的,牽頭單位要在5個工作日內完善修改,并將文稿紙質版和電子版送交綜合辦公室。
(四)會議原則通過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補充征求意見的,牽頭單位要在會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并將文稿紙質版和電子版送交綜合辦公室。
(五)會議原則通過需作重大修改的,牽頭單位要在會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修改,并將文稿紙質版和電子版送交綜合辦公室。
第十六條 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嚴格執行請假制度。除參加國家和省市重要會議以及活動、因公出差、在外市招商、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個人身體健康特殊原因外,一般不得請假。因上述原因缺席會議,須提前請假。其中,班子成員向會議召集領導請假;綜合辦公室、黨群工作部、和其他列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別向分管領導和會議召集領導請假,并向綜合辦公室說明具體原因,明確代為列席人員。
第十七條 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自覺維護會場秩序,不得在會場內接打電話、隨意走動、從事與會議無關的活動。
第十八條 參會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會議討論和決定的涉密事項、分歧意見以及尚未正式作出的決定等內容敏感信息,不得對外泄露;未經批準,不得錄音、拍照、攝像;不得通過微博、微信等方式傳播會議相關內容和圖像。
第十九條 會議討論決定的內容,除涉密事項外,均通過管委會負一層樓內大屏幕、新聞媒體和高新區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管委會印發的文件如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按本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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