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高新區管委會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
本高管委發〔2014〕18號
本溪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高新區管委會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局、辦及單位:
現將《高新區管委會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本溪高新區管委會
2014年9月18日
高新區管委會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
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精神,健全完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根據《本溪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行業監管與綜合監管相結合,以行業監管為主”,以及“管行業必須管理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一崗雙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還要對分管業務以外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管、協調指導的責任。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包含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等制度的安全生產制度保障體系。
(五)建立并落實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保證對公共安全設施、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監管執法裝備、事故隱患治理、應急救援裝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獎勵等的投入,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
(八)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九)組織打擊生產、經營、建設等領域的各種非法違法行為,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
(十)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報告做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一)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是高新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擬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四)督促檢查各街道辦事處和高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
(五)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高新區安委會辦公室和各街道安委會辦公室分別向高新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獎懲建議。
(六)承辦同級黨政領導班子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為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基層組織和同級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四)擬制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標準),負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五)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六)承辦重大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系工作。
(七)承辦同級政府(或管委會)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一)安全生產監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步計劃、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總結、同步考核,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工作。
(三)負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嚴格行政審批,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審核。對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未履行安全生產相關程序的,不予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四)負有各項社會管理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范生產、經營、建設秩序。負有人、財、裝備和信息、科技管理職能的部門要為承擔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能的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具體職責:
(一)安監局
1.負責起草全區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全區安全生產監管系統行政執法工作。
2.承擔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等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承擔全區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全區非煤礦山(含礦山建設工程)、煙花爆竹(零售)、黃金、石油、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商貿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預評價報告、“三同時”審查和監督檢查。負責匯總、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
6.根據市安監局和高新區管委會授權,依法組織縣(區)管轄權限內的中省直、區內企業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8.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負責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
9.組織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安監局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10.協助市安監局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協助市安監局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11.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12. 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二)紀工委監察局
1.依法對高新區安監局、建設局等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參加管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發改局
1.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工作。
2.負責全區行政區域內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協調處理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經信局(含國資委職能)
1.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工業、通信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鼓勵和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后、安全風險高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病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及時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定期公布,限期強制性淘汰。
2.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應用。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執行高新區權限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建設項目核準、備案等信息與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共享制度。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4.負責全區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及流通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全區軍工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5.負責軍工和民爆器材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軍工、民爆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業應急管理工作和核事故應急相關工作。
6.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年薪掛鉤。
(五)公安分局
1.負責全區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擬定本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開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險路段的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有關部門開展整治;參與制定城市交通及其他安全設施規劃,指揮和疏導城市道路交通,做好大型活動的交通安全保衛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公路交通應急管理;負責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審批工作,并加強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做好機動車(不含農業機械)登記、安全檢驗和駕駛人考試發證工作;擬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2.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對政府決定批準的校車使用許可,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負責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加強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3.負責全區消防安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對有關建設工程依法實施消防審批、驗收及備案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實施檢查;組織指導全區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4.負責煙花爆竹的運輸、燃放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控制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5.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6.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7.組織協調重大道路交通、火災、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公安消防部隊、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做好火災撲救工作,并在管委會統一領導下,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8.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負責出據尸檢報告,參與現場勘查,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痕跡、物證等,依法對涉嫌安全生產領域刑事犯罪人員進行立案偵查,收集證據,形成案卷,移送檢察機關。
9.負責火災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六)財政局
1.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負責落實管委會安全生產投入,支持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建設。
2.研究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經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監督本級財政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落實本級政府安全生產投入。
(七)人社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2.指導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完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章制度和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衛生、防止職業病危害等事項的專項集體合同。負責制定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并指導監督政策的落實情況。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適時調整高溫津貼等有害工作崗位津貼標準。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關于工作時間、工資津貼等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4.監督管理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以及職工工傷保險的實施。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工傷預防費用。
5.配合市人社局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工作,并對其資格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6.指導監督技工學校、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將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制定、落實事故防范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國土分局
1.負責查處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超層越界開采、以探帶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對依法被吊銷采礦許可證、資源枯竭和政府決定關閉礦山的關閉工作,并實施指導監督。
3.負責執行礦山新建、改建項目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規定,對礦山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九)環保局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承擔全區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及電磁輻射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尾礦庫關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組織危險化學品危險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尾礦庫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工作。
(十)建設局(含交通局職能)
1.負責全區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和動態監管工作。
2.負責建設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鐵路、交通、水利、人防、電力、礦山等行業領域內專業建設工程除外,下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4.負責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場(廠)內專用車輛機動安裝、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工程的審批及監督、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審批、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城鎮燃氣行為、對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氣使用單位的安全審查及未經審批用氣行為的查處。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落實城鎮燃氣設施保護責任,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防止建(構)筑物占壓或損害城鎮燃氣設施。負責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制定燃氣等行為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6.在組織大型公共設施、城市燃氣、污水的垃圾處理等工程項目建設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對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審核同意的新建項目,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7.負責分管集中供熱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及時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
8.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行業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協調處理交通運輸行業重大突發性事件,配合有關部門對本系統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消除工作;承擔本系統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9.負責區域內干線公路交通標志、標線和水上航標的設置工作,組織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組織監督所轄國、省、市干線公路危橋、危險路段、事故多發地點(段)事故隱患的治理。
10.組織協調區公共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1.負責全區道路營運車輛行車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發布公路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的報告,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規劃局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及高新區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高新區規劃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經審議批準后組織實施。
2.負責高新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在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前,把安全生產“三同時”作為前提條件,全程跟蹤并督促企業按要求開展。指導監督采礦、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城鎮燃氣、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選址管理,不達到企業安全生產要求,不予辦理任何審批手續。
3. 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單位,重大危險源場所、電力設施、油氣管路(線)、地下管線等周邊安全距離的規劃和控制,防止因安全間距規劃不足產生重大事故隱患,依法查處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4.負責本行業領域內的安全大檢查和隱患排查,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落實責任、跟蹤整改。
5.負責嚴厲打擊本行業領域內企業的非法違法行為,配合區安監局查處本行業領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
6.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規劃、測繪、驗收和檔案信息的歸口管理工作,指導規劃設計、建設施工單位預防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的事故。
(十二)房產局
1.負責提出危險房屋改造建議,報高新區管委會批轉規劃部門予以規劃、屬地區政府實施改造。
2.對地區危險房屋安全監管。
(十三)農業管理辦公室(農、林、水、畜牧、氣象)
1.負責全區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區森林防火規劃并組織實施;督導檢查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涉林的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
2.負責所屬林場及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全區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開展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森林火災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以及森林火災的救援滅火工作。
4.負責指導監督高新區內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產品生產初加工機械等農機的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等工作。依法負責全區糧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糧庫、糧油加工企業及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統計、報告、分析、參與較大以上農業機械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負責全區水庫、堤壩、水源地工程的建設、運行調度和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依法查處水利系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督促整改處理事故隱患;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工作。負責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督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6.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監管。指導監督全市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與撲滅工作,負責全區獸醫實驗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7.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十四)社會事業管理局(文化、衛生、教育等)
1.負責高新區學校的安全監管工作及教育系統 (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對策,加強對教育設施的安全檢查。組織、指導學校對危房、易燃易爆、壓力容器、用火用電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的檢查工作。
2.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劇院(排練廳)等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管理。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對歌舞娛樂、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子游藝、營業性演出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全民健康教育和衛生科學知識宣傳工作。制定對人民群眾健康危害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依法開展傳染病防治、食品、文教衛生等工作。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用危險品、高風險藥品、放射設備、醫療廢棄物、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高新區內職業病診斷、治療與鑒定、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工作,提出預防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組織擬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審批,并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5.組織本行業領域內的應急救援管理和演練工作。嚴厲打擊本行業領域內的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配合高新區安監局查處本行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承擔高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十五)工商分局
1.依法對企業登記注冊中涉及安全生產有關審批前置要件的,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相應的企業營業執照。
2.對政府依法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時吊銷營業執照。
3.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須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無照經營行為。
4.指導監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十六)質監分局
1.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職責。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監督工作(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的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監察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監督管理除外)。
2.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
3.按照規定權限,組織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
4.監督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5.負責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十七)招商綜合局(外經貿職能)
1.指導對外貿易出口加工企業遵守有關公約、條約,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確保企業的勞動條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條款要求。
2.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和駐外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八)統計局(服務業委職能)
1.負責指導全區商貿流通、餐飲、住宿、美發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攝影、家政服務等行業經營安全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商貿流通、服務業企業違反經營安全的行為。
2.負責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的網點布局規劃和行政許可工作,依法組織查處成品油經營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科技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高新區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工作,推動安全生產成熟適用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2.支持區內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3.負責直屬科研院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十)藥都拆遷工程開發建設辦公室
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拆遷和開發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十一)黨政綜合辦公室(應急辦、法制辦、司法局)
1.負責本地區應急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2.按照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和規章制定年度計劃,組織審查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對安全生產方面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依法辦理有關安全生產方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區有關安全生產方面行政復議工作。
3.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十條 有下屬企事業單位的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屬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對其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十一條 各街道有關部門與管委會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由各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實際做出界定。
第四章 領導干部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推進安全發展戰略。
(三)支持、監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企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通過定期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等形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五)定期主持召開或委托分管負責人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獎懲兌現。
(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足額安排安全生產經費預算,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八)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配強監管人員,保障相關工作條件。
(九)督促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批復意見。
第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的副職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級行政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領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在分管行業領域的貫徹落實。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項及時提請本級政府研究解決。
(四)支持分管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幫助改善工作條件,督促履行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行動,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六)負責分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和善后處理工作。
(七)承辦本級行政主要負責人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除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行政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工作計劃和重大措施,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
(二)受本級行政負責人委托,負責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領導工作,安排部署綜合性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控制指標的完成情況,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并確保事故調查按期結案,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五)受本級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委托,協調、支持、配合本級行政班子中其他負責人做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工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要將安全生產作為本部門的基本工作職責納入分管業務工作之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常研究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定期、不定期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嚴格依法依規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章 責任落實和追究
第十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和兩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加強考核指標體系建設,每年向本級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組織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并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第十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和兩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制度。高新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級政府(管委會)及安全生產委員會做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度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對本級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對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和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對下屬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價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重要依據及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標準。
第二十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高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分管行業領域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高新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后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三同時”,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衛生“三同時”,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高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溪高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高新區管委會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局、辦及單位:
現將《高新區管委會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本溪高新區管委會
2014年9月18日
高新區管委會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
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精神,健全完善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體系,根據《本溪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和“行業監管與綜合監管相結合,以行業監管為主”,以及“管行業必須管理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一崗雙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負責人還要對分管業務以外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綜合監管、協調指導的責任。
- 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實施安全發展戰略,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包含激勵約束、督促檢查、行政問責等制度的安全生產制度保障體系。
(五)建立并落實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制度,保證對公共安全設施、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監管執法裝備、事故隱患治理、應急救援裝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獎勵等的投入,實施有利于安全生產的財政、稅收、信貸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
(八)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重點行業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九)組織打擊生產、經營、建設等領域的各種非法違法行為,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查處和取締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
(十)依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事故調查報告做出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十一)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十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是高新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在本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擬制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組織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四)督促檢查各街道辦事處和高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整治。
(五)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指導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高新區安委會辦公室和各街道安委會辦公室分別向高新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獎懲建議。
(六)承辦同級黨政領導班子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為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產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級基層組織和同級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
(四)擬制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方案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細則(標準),負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五)參與研究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發展中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六)承辦重大事故隱患和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工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系工作。
(七)承辦同級政府(或管委會)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 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管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負有行業領域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步計劃、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總結、同步考核,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工作。
(三)負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嚴格行政審批,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審核。對于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未履行安全生產相關程序的,不予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四)負有各項社會管理職能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范生產、經營、建設秩序。負有人、財、裝備和信息、科技管理職能的部門要為承擔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能的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具體職責:
(一)安監局
1.負責起草全區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和監督全區安全生產監管系統行政執法工作。
2.承擔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并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3.制定和發布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等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4.承擔全區非煤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全區非煤礦山(含礦山建設工程)、煙花爆竹(零售)、黃金、石油、化工、醫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商貿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查處職業病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衛生預評價報告、“三同時”審查和監督檢查。負責匯總、分析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
6.根據市安監局和高新區管委會授權,依法組織縣(區)管轄權限內的中省直、區內企業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7.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綜合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8.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負責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
9.組織指導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安監局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10.協助市安監局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協助市安監局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
11.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12. 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職責。
(二)紀工委監察局
1.依法對高新區安監局、建設局等單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參加管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三)發改局
1.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總體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工作。
2.負責全區行政區域內石油、天然氣(包括天然氣、煤層氣和煤制氣,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的保護工作,協調處理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依法查處危害管道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經信局(含國資委職能)
1.指導工業、通信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工業、通信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范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鼓勵和支持工藝技術先進、危險和有害因素較小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后、安全風險高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加強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嚴格行業準入管理。對不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安全性能低下、職業病危害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及時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定期公布,限期強制性淘汰。
2.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專項資金,支持工業重大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促進先進、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推廣應用。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執行高新區權限內建設項目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建立企業建設項目核準、備案等信息與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共享制度。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4.負責全區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及流通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全區軍工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5.負責軍工和民爆器材行業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參與軍工、民爆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工業應急管理工作和核事故應急相關工作。
6.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年薪掛鉤。
(五)公安分局
1.負責全區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擬定本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定,并組織實施;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預防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開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險路段的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有關部門開展整治;參與制定城市交通及其他安全設施規劃,指揮和疏導城市道路交通,做好大型活動的交通安全保衛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公路交通應急管理;負責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審批工作,并加強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做好機動車(不含農業機械)登記、安全檢驗和駕駛人考試發證工作;擬定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2.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開展學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對政府決定批準的校車使用許可,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負責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加強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3.負責全區消防安全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對有關建設工程依法實施消防審批、驗收及備案抽查,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實施檢查;組織指導全區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4.負責煙花爆竹的運輸、燃放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控制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5.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導監督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6.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7.組織協調重大道路交通、火災、爆炸物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公安消防部隊、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做好火災撲救工作,并在管委會統一領導下,參加火災以外的其他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8.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責任人,負責出據尸檢報告,參與現場勘查,提取、固定與事故有關痕跡、物證等,依法對涉嫌安全生產領域刑事犯罪人員進行立案偵查,收集證據,形成案卷,移送檢察機關。
9.負責火災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六)財政局
1.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負責落實管委會安全生產投入,支持管委會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建設。
2.研究完善安全生產經濟政策,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經濟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監督本級財政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指導下級財政部門落實本級政府安全生產投入。
(七)人社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業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評比表彰。
2.指導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完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章制度和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衛生、防止職業病危害等事項的專項集體合同。負責制定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并指導監督政策的落實情況。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適時調整高溫津貼等有害工作崗位津貼標準。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關于工作時間、工資津貼等規定,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
4.監督管理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以及職工工傷保險的實施。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工作,落實工傷預防費用。
5.配合市人社局組織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和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工作,并對其資格考試、注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6.指導監督技工學校、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將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指導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制定、落實事故防范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國土分局
1.負責查處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超層越界開采、以探帶采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對依法被吊銷采礦許可證、資源枯竭和政府決定關閉礦山的關閉工作,并實施指導監督。
3.負責執行礦山新建、改建項目安全和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規定,對礦山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
(九)環保局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輻射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承擔全區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及電磁輻射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尾礦庫關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組織危險化學品危險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尾礦庫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工作。
(十)建設局(含交通局職能)
1.負責全區建筑施工企業(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有關活動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和動態監管工作。
2.負責建設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鐵路、交通、水利、人防、電力、礦山等行業領域內專業建設工程除外,下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4.負責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場(廠)內專用車輛機動安裝、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市政公用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對燃氣工程的審批及監督、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審批、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經營城鎮燃氣行為、對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氣使用單位的安全審查及未經審批用氣行為的查處。指導監督各級城鎮燃氣管理部門落實城鎮燃氣設施保護責任,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防止建(構)筑物占壓或損害城鎮燃氣設施。負責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應急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制定燃氣等行為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6.在組織大型公共設施、城市燃氣、污水的垃圾處理等工程項目建設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對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審核同意的新建項目,不予審批、核準和備案;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三同時”審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7.負責分管集中供熱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及時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
8.負責全區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行業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協調處理交通運輸行業重大突發性事件,配合有關部門對本系統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消除工作;承擔本系統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9.負責區域內干線公路交通標志、標線和水上航標的設置工作,組織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組織監督所轄國、省、市干線公路危橋、危險路段、事故多發地點(段)事故隱患的治理。
10.組織協調區公共交通所轄交通運輸企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1.負責全區道路營運車輛行車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發布公路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的報告,依法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規劃局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及高新區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高新區規劃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經審議批準后組織實施。
2.負責高新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在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前,把安全生產“三同時”作為前提條件,全程跟蹤并督促企業按要求開展。指導監督采礦、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城鎮燃氣、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選址管理,不達到企業安全生產要求,不予辦理任何審批手續。
3. 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存儲單位,重大危險源場所、電力設施、油氣管路(線)、地下管線等周邊安全距離的規劃和控制,防止因安全間距規劃不足產生重大事故隱患,依法查處城鄉規劃違法行為。
4.負責本行業領域內的安全大檢查和隱患排查,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落實責任、跟蹤整改。
5.負責嚴厲打擊本行業領域內企業的非法違法行為,配合區安監局查處本行業領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
6.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的普查、規劃、測繪、驗收和檔案信息的歸口管理工作,指導規劃設計、建設施工單位預防危害城市公共安全的事故。
(十二)房產局
1.負責提出危險房屋改造建議,報高新區管委會批轉規劃部門予以規劃、屬地區政府實施改造。
2.對地區危險房屋安全監管。
(十三)農業管理辦公室(農、林、水、畜牧、氣象)
1.負責全區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區森林防火規劃并組織實施;督導檢查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等涉林的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
2.負責所屬林場及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全區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工作。開展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森林火災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調查處理,以及森林火災的救援滅火工作。
4.負責指導監督高新區內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農產品生產初加工機械等農機的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等工作。依法負責全區糧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糧庫、糧油加工企業及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業機械事故的統計、報告、分析、參與較大以上農業機械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負責全區水庫、堤壩、水源地工程的建設、運行調度和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依法查處水利系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督促整改處理事故隱患;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及其配套電網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工作。負責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預防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督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6.負責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對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進行監管。指導監督全市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與撲滅工作,負責全區獸醫實驗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7.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
(十四)社會事業管理局(文化、衛生、教育等)
1.負責高新區學校的安全監管工作及教育系統 (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和對策,加強對教育設施的安全檢查。組織、指導學校對危房、易燃易爆、壓力容器、用火用電場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開展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參與開展校車安全管理的檢查工作。
2.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劇院(排練廳)等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所屬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安全管理。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對歌舞娛樂、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子游藝、營業性演出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全民健康教育和衛生科學知識宣傳工作。制定對人民群眾健康危害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依法開展傳染病防治、食品、文教衛生等工作。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用危險品、高風險藥品、放射設備、醫療廢棄物、壓力容器、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高新區內職業病診斷、治療與鑒定、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工作,提出預防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組織擬定職業病防治規劃。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的審批,并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
5.組織本行業領域內的應急救援管理和演練工作。嚴厲打擊本行業領域內的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配合高新區安監局查處本行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承擔高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護工作。
(十五)工商分局
1.依法對企業登記注冊中涉及安全生產有關審批前置要件的,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相應的企業營業執照。
2.對政府依法關閉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時吊銷營業執照。
3.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須取得許可證或其他批準文件即可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已經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已經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取締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處理的無照經營行為。
4.指導監督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有關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
(十六)質監分局
1.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職責。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和監督工作(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的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監察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監督管理除外)。
2.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
3.按照規定權限,組織特種設備的事故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
4.監督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5.負責煙花爆竹的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和生產環節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十七)招商綜合局(外經貿職能)
1.指導對外貿易出口加工企業遵守有關公約、條約,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確保企業的勞動條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條款要求。
2.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外承包工程和駐外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八)統計局(服務業委職能)
1.負責指導全區商貿流通、餐飲、住宿、美發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攝影、家政服務等行業經營安全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商貿流通、服務業企業違反經營安全的行為。
2.負責成品油經營場所(加油站、油庫)的網點布局規劃和行政許可工作,依法組織查處成品油經營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負責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科技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高新區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工作,推動安全生產成熟適用科研成果的轉化應用。
2.支持區內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加大對安全生產重大科研項目的投入,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3.負責直屬科研院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十)藥都拆遷工程開發建設辦公室
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拆遷和開發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工作。
(二十一)黨政綜合辦公室(應急辦、法制辦、司法局)
1.負責本地區應急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2.按照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和規章制定年度計劃,組織審查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對安全生產方面政府規章的立法解釋工作。依法辦理有關安全生產方面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區有關安全生產方面行政復議工作。
3.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廣泛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知識;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十條 有下屬企事業單位的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屬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對其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考核和獎懲。
第十一條 各街道有關部門與管委會有關部門的職責不對應的,由各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實際做出界定。
第四章 領導干部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對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推進安全發展戰略。
(三)支持、監督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抓好分管企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通過定期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等形式,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
(五)定期主持召開或委托分管負責人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和獎懲兌現。
(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足額安排安全生產經費預算,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
(八)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齊配強監管人員,保障相關工作條件。
(九)督促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批復意見。
第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的副職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領導責任,其主要職責:
(一)協助本級行政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領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負有領導責任。
(二)負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在分管行業領域的貫徹落實。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重大事項及時提請本級政府研究解決。
(四)支持分管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幫助改善工作條件,督促履行工作職責。
(五)組織開展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行動,推動重大事故隱患治理。
(六)負責分管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指揮和善后處理工作。
(七)承辦本級行政主要負責人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職除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承擔以下職責:
(一)協助本級行政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工作計劃和重大措施,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決策部署。
(二)受本級行政負責人委托,負責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領導工作,安排部署綜合性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各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控制指標的完成情況,協調有關部門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四)依法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落實上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制度,并確保事故調查按期結案,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五)受本級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委托,協調、支持、配合本級行政班子中其他負責人做好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五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工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要將安全生產作為本部門的基本工作職責納入分管業務工作之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經常研究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加強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不斷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定期、不定期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嚴格依法依規處置生產安全事故。
第五章 責任落實和追究
第十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和兩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加強考核指標體系建設,每年向本級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組織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并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分級建立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控制體系。
第十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和兩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定期報告制度。高新區管委會和各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級政府(管委會)及安全生產委員會做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每年年度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對本級政府(管委會)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對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和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部門、單位和為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對下屬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價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重要依據及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標準。
第二十條 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高新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沒有完成年度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經考核安全生產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分管行業領域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優評先,一年之內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高新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職職能的副職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施行期間,有關部門的職能發生變動的,由調整后的職能部門履行原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三同時”,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衛生“三同時”,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高新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