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法院依法嚴懲涉疫情13類犯罪行為
2月6日,省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嚴厲懲治妨害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刑事犯罪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全省法院對13類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通知》所指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包括: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假藥、劣藥的;生產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貪污、侵占或挪用用于預防、控制疫情款物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在受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編制但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職權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病毒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病患或疑似病患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疫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和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聚眾擾亂醫療秩序,致使醫療機構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等。
《通知》強調,全省法院要對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依法從快審判、從嚴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