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gxjscykfq-2024-00097 | 發布機構: | 本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 信息名稱: | 關于《上海醫藥集團(本溪)北方藥業有限公司鹽酸氨溴索直服顆粒改建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 主題分類: | 生態環境 |
| 發布日期: | 2024-11-15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 廢止日期: | 文 號: | ||
| 關鍵詞: | |||
關于《上海醫藥集團(本溪)北方藥業有限公司鹽酸氨溴索直服顆粒改建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現就《上海醫藥集團(本溪)北方藥業有限公司鹽酸氨溴索直服顆粒改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內容向公眾征求意見,征集期為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2日(5個工作日)。
如社會各界人士對本次批復的征求意見稿有不同意見,請在2024年11月22日前以電話、信函、親訪等方式,向本溪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分局反映。
聯系地址:本溪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本溪市政府1703室)。聯系電話:45627038、15841499096
附:擬批復正文
本溪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本環建表字〔xxxx〕xx號
關于《上海醫藥集團(本溪)北方藥業有限公司鹽酸氨溴索直服顆粒改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上海醫藥集團(本溪)北方藥業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上海醫藥集團(本溪)北方藥業有限公司鹽酸氨溴索直服顆粒改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已收悉。根據環評專家評審意見及技術評估報告結論,經我局2024年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第十次會議討論同意,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
項目位于遼寧省本溪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石橋子)神農大街22號現有廠區內,項目總投資122萬元,環保投資2萬元,環保投資占比1.64%。本項目屬于改建項目,原有項目于2022年9月16日取得了本溪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關于上海醫藥集團(本溪)北方藥業研發中試和產業化基地項目(一期)改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本環建字〔2022〕11號)。本項目建設內容為利用現有制劑中試車間B座三層固體03號線現有生產設備進行改建,取消原SPH1188片劑(100mg/片)的生產,改為生產規格為15mg的鹽酸氨溴索直服顆粒,投產后可生產規格為15mg的鹽酸氨溴索直服顆粒450萬袋/a,本項目不新增占地。
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本項目屬于“允許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嚴格落實報告表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后,從生態環境角度,同意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地點、生產規模和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二、項目建設應嚴格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和風險防控措施,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落實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利用廠區現有車間內生產線進行產品改建,僅為少量設備安裝連接,無需土建施工,施工期噪聲通過廠房隔聲后,施工廠界噪聲應滿足《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相關限值要求,施工期產生的設備包材收集后外售。
(二)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運營期危廢庫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經現有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由7m高排氣筒排放,揮發性有機廢氣排放濃度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二級標準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應滿足表2速率外推計算后嚴格50%相關要求。包衣干燥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廢氣與生產區少量逸散揮發性有機廢氣經過換氣系統收集至車間樓頂通風口后,經活性炭設施吸附凈化后排放,原料粉碎、篩分和稱量過程中產生的無組織顆粒物經負壓稱量罩收集后,通過高效捕塵袋過濾后車間內排放,廠界無組織廢氣排放濃度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廠界標準限值要求,廠區內揮發性有機廢氣排放濃度應滿足《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表C.1特別排放限值。
(三)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運營期設備清洗廢水、車間地面沖洗廢水和純化水制備廢水依托現有一期污水處理站處理后排入遼寧遼東水務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高新區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排放應滿足《遼寧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21/1627-2008)表2標準限值要求和《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8-2008)表2標準限值要求。項目不新增員工,無新增生活污水產生。
(四)嚴格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項目運營期通過選用低噪聲設備、廠房隔聲、合理布局等措施降噪處理后,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3類標準要求。
(五)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控措施。項目運營期產生的廢棄化學品包裝、廢濾芯、廢捕塵袋、廢活性炭、廢棄產品均暫存于現有危廢貯存庫(270m2)內,定期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危險廢物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無新增生活垃圾產生。
(六)加強土壤及地下水環境管理。項目采取分區防滲管控措施,現有生產車間、污水處理站、初期雨水池、事故池、原料倉庫、危廢貯存庫、污廢水收集池及管道作為重點防滲區(Mb≥6m,K≤1×10-7cm/s),現有動力站、鍋爐房地面,消防水池底板及壁板作為一般防滲區(Mb≥1.5m,K≤1×10-7cm/s)。
(七)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現有原料庫房采用氣體報警系統,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原料委托有相應化學品運輸資質和經驗的單位進行運輸。建立健全安全、環境管理體系,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計劃,加強職工培訓,提高應急處理能力,按要求修訂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
三、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和總量控制制度。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和體系,明確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開展環保設備設施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責任措施。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項目竣工后,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向社會進行公示。
四、環境影響報告表批準后,該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文件。
五、項目日常環境監督檢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
本溪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本溪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本溪市生態環境服務中心、遼寧綠管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