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gxjscykfq-2023-00027 | 發布機構: | 本溪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
| 信息名稱: | 關于《遼寧天安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紅球生物全智能生產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本環建表字〔2023〕6號)(征求意見稿) | 主題分類: | 生態環境 |
| 發布日期: | 2023-06-26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 廢止日期: | 文 號: | ||
| 關鍵詞: | |||
關于《遼寧天安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紅球生物全智能生產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本環建表字〔2023〕6號)(征求意見稿)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現就《遼寧天安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紅球生物全智能生產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內容向公眾征求意見,征集期為2023年6月26日-2023年6月30日(5個工作日)。
如社會各界人士對本次批復的征求意見稿有不同意見,請在2023年6月30日前以電話、信函、親訪等方式,向本溪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反映。
聯系地址:本溪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本溪市政府17樓)。聯系電話:45627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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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遼寧天安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紅球生物全智能生產基地項目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征求意見稿)
遼寧天安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遼寧天安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紅球生物全智能生產基地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收悉,根據環評專家評審結論及技術評估報告,經我局2023年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討論同意,現批復如下:
一、項目概況
遼寧天安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紅球生物全智能生產基地項目位于本溪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春安街8-2棟1層1號(遼寧天安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現有廠區內)。項目總投資20000萬元,環保投資234萬元,環保投資占比1.17%。遼寧天安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是由遼寧海康恩天然植物制藥有限公司、遼寧格瑞仕特生物制藥有限公司變更而來,其中遼寧天安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取得了《關于遼寧海康恩天然植物制藥有限公司外用紅色諾卡氏菌細胞壁骨架異地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本高環字〔2012〕28號);于2019年12月3日取得了《關于遼寧格瑞仕特生物制藥有限公司污水處理站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本高審環發〔2019〕22號)。本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新建一座3#車間,車間內增設紅色諾卡氏菌細胞壁骨架生產線1條,同時利用原廠區東南側閑置廠房(2#車間)用于消字號產品生產,車間內增設4條生產線,新建污水處理站1座,新建研發中心1座,新建鍋爐房1座,鍋爐房內設4臺4t/h燃氣鍋爐(3用1備)。項目建成后產品產量為4400萬支/年,其中外用紅色諾卡氏菌細胞壁骨架制劑900萬支/年,消字號產品產量為3500萬支/年。
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2021年修改單),本項目為“允許類”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選址為本溪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春安街8-2棟1層1號(遼寧天安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現有廠區內),在嚴格落實報告書和本批復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后,從生態環境角度,同意環境影響報告書所列建設項目地點、生產規模和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二、項目建設應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和風險防控措施,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落實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通過施工車輛密封運輸并限速行駛、施工現場定期灑水抑塵、加強環境管理等降塵措施后,施工期揚塵排放濃度應滿足《施工及堆料場地揚塵排放標準》(DB21/2642-2016)表1城鎮建成區標準限值要求;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廠區內現有生活設施;施工廢水采用臨時沉淀池沉淀后循環使用,不外排;選用低噪聲機械設備,合理安排施工時間,合理安排車輛運輸路線,加強施工機械的維護保養,控制機動車鳴笛,施工期場界噪聲應滿足《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標準限值要求;施工期產生的建筑垃圾就地回填;施工人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桶,由環衛部門定期清運處理。
(二)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項目運營期外用紅色諾卡氏菌細胞壁骨架生產線產生的TVOC,經負壓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裝置后由1根15m高排氣筒(DA004)排放。實驗室產生的廢氣,經實驗柜上方集氣罩收集至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凈化后,由1根15m高排氣筒(DA004)排放,TVOC、氯化氫排放濃度應滿足《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中表2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硫酸霧、甲醇排放濃度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三氯甲烷及丙酮排放濃度應滿足《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2015)表6廢氣中有機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消字號產品生產線產生的TVOC,經負壓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裝置后,由1根15m高的排氣筒(DA005)排放,TVOC排放濃度應滿足《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中表2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經“噴淋塔+光氧催化設備+活性炭吸附”惡臭氣體凈化裝置處理后,由15m高排氣筒(DA006)排放,氨、硫化氫及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應滿足《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表2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臭氣排放濃度應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2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值;燃氣鍋爐產生的顆粒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經低氮燃燒器處理后,由15m高排氣筒(DA007)排放,煙氣排放濃度應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中表3特別排放限值要求;2#、3#生產車間及實驗室未被負壓收集系統收集的廢氣由通風櫥配套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排放,無組織排放的氯化氫應滿足《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37823-2019)表4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無組織排放的硫酸霧、甲醇、非甲烷總烴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污水處理站池體設置成封閉狀態,并噴灑除臭劑,氨、硫化氫及臭氣濃度無組織排放濃度應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非甲烷總烴廠界無組織廢氣排放濃度應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無組織排放標準。
(三)嚴格落實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項目新增污水處理站一座,設計處理規模為280噸/天。項目消字號產品污水進入調節池1,通過芬頓氣浮—缺氧+接觸氧化—二級芬頓沉淀工藝處理后,進入清水池;骨架產品工藝廢水與鍋爐排污水及新增員工生活污水等進入調節池2,通過缺氧+接觸氧化—沉淀工藝處理后排入清水池(容積175m3),清水池經現有廠區污水排放口進入園區污水處理廠,處理后廠區總排口廢水排放濃度應滿足《遼寧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21/1627-2008)表2標準限值要求。
(四)落實噪聲污染防控措施。項目運營期選用低噪聲設備,加強設備潤滑保養,安裝隔聲、減振等措施后,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限值要求。
(五)嚴格落實固體廢物污染防控措施。項目運營期產生的培養基廢液、廢核糖核苷酸酶、廢乙醚、廢活性炭、污水處理站污泥等危險廢物依托現有危險廢物暫存間(28m2)暫存后,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理,危險廢物的儲運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要求;項目產生的消殺產品廢包裝盒、廢離子交換樹脂、廢空氣凈化濾芯等一般固廢,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處理,一般固廢儲運應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中相關要求;員工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垃圾箱內,運送至環衛部門指定地點統一處理。
(六)嚴格落實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采取分區防滲管控措施,污水間、污水池、庫房、事故池、危廢間、污水管線等作為重點防滲區(Mb≥6.0m,K≤1.0×10-7cm/s);新增的鍋爐房、消防水池作為一般防滲區(Mb≥1.5m,K≤1.0×10-7cm/s);研發中心簡單防滲。
(七)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項目在現有三級防控體系的基礎上采取清污分流方式,在雨水管網設切換閥門,設置一座1340m3的應急事故池。廠區平面布置應符合安全防火距離;危險化學品及危險廢物貯存前應做好檢驗、登記管理,貯存時應做好分類存放并設置安全標志;設置風向標,配備防火、防爆、防中毒設備,急救及救援用品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三、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制度和總量控制制度。企業正式投產前應按《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申請排污許可證變更。生產期間應嚴格落實排污許可證相關要求,嚴格執行總量確認書認定的總量控制指標。
四、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和體系,明確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進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項目竣工后,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向社會進行公示。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后,該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應當重新報批該項目環境影響文件。
六、項目日常環境監督檢查工作由本溪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
本溪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